對于直譯和意譯,眾說紛紜,認為存在直譯和意譯的人對直譯和意譯的界定也有不同的觀點:
比較早的也很著名的是魯迅對翻譯的直譯的觀點。他認為,翻譯要直譯,不過他的直譯是針對“歪譯”而言。魯迅認為,翻譯要“寧信而不順”,但他的“不順”不是 “死譯”。姜椿芳等人認為魯迅的“直譯”實際上就是“正譯”,它的對立面是“歪譯”不僅僅是相對“意譯”而言的。
1982年在西安外語學院召開的法語教學年會的大多數(shù)與會者都認為:譯文形式與內容都與原文一致(神形均似)是直譯,內容與形式不同(神似而不形似)是意直譯指逐字翻譯,不嚴格拘泥于原文的翻譯是意譯。
直譯分為三種:①譯音不譯意。如將humour翻譯成漢語“幽默”。 ②照字面譯。如crocodile tears翻譯成漢語“鱷魚的眼淚”。 ③不按照中國語言習慣和詞序而把原文的語言結構移植到漢語中來。如“當我十八歲的時候”就是從英語的 “When I was eighteen years old”直譯而來。
直譯指從詞匯含義到語法結構、句子形式,大體或基本上不作改變以達到語言形式上的近似或等值,意譯指從詞匯到語法結構、句子形式根據(jù)情況作改變以達到其思維內涵方面的近似或等值。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得知,直譯和意譯作為兩種翻譯方法實際上涉及到翻譯中的形式和內容的關系和處理方法。直譯看重形式,意譯看重內容。那么,國際商務法律文獻翻譯者應怎樣在翻譯過程中處理好直譯與意譯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呢?
筆者認為,無論采取什么方法,譯者必須做到前文提出的4ES翻譯原則。另外,翻譯界大多認同的一條原則具有指導意義:Translate literally, if possible, or, appeal to free translation,(能夠直譯就直譯,不好直譯就意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