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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ocate和Proctor 法律術語分析及英語解釋

發(fā)布時間: 2017-12-29 09:10:37   作者:etogether.net   來源: 網絡   瀏覽次數:
摘要: 粘貼出來Lawyer, Attorney, Attorney-at-law, Barrister, Solicitor, Counsel, Counselor, Conveyancer, Law agent, Advoca...



以上這些單詞或詞組均有律師的含義。其中,lawyer為最通用詞,除指“律師”外,可泛指取得法律專業(yè)資格有權從事法律工作者,其可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師等。在美國,其還可指參與法庭訴辯或提供法律咨詢的任何人,故有人將其譯為“法律人”,以與“非法律人” (layman或layperaon) 相對[1]。

在英國,attorney最初是指在普通法法院執(zhí)業(yè)的律師(與其相對,solicitor在衡平法法院,proctor在宗教法法院[2]),即指由當事人指定,以委托人名義行使職責,代寫訴訟文書、財產轉讓書等的法律代理人,后被solicitor取代,現在英國attorney 已很少使用。在美國,attorney廣泛用來指行使英格蘭的“訟務律師”、“事務律師”和代理人等全職能的律師,其比lawyer正式,范圍窄,多僅限于從事與司法事務相關的律師。

attorney-at-law為美國用語,通常在名片上使用。

barrister和solicitor多用于英國或一些英聯(lián)邦國家或地區(qū)地區(qū),如香港,這與美國和加拿大等國的律師不分類別的情況不同。這兩個單詞的譯法很多,前者有出庭律師、高級律師、專門律師、大律師等,后者有訴狀律師、初級律師等,這些譯法均不太準確,易誤導讀者[3]。事實上,這兩種律師的職能各有差異,根本不能簡單用高級和低級區(qū)分;此外,solicitor也常??稍诟叩确ㄔ褐獾钠渌ㄍド铣鐾マq護,故也不能用出庭律師或不出庭律師加以區(qū)別,至于專門、大小、訴狀等詞也不適當。鑒于solicitor和barrister的培養(yǎng)、職責和區(qū)別等決非能用一兩個字準確表達,最好取其主要含義將前者譯為“訟務律師”, 后者譯為“事務律師”,然后加上適當的注釋。如“事務律師”:通過律師事務所實踐(practice)培養(yǎng),.與代理人直接交往,負責接案和收取訴訟費,只可在high court以外的初級法庭出庭辯護,遇到在high court的案件,得懇請巴律師替其出庭辯護 (solicit the services of a banister to plead his case,solicitor 也因此而得名)。又如“訟務律師”:學院派律師(由四大律師學院培養(yǎng)),不與當事人直接交往,從沙律師處分得訴訟費,應沙律師請求負責案件相關法律問題和出庭辯護[4],更多注重對訴訟程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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