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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ge, Mortgage, Pledge , Lien 和 Hypothecation法律術語分析

發(fā)布時間: 2017-09-29 16:54:49   作者:etogether.net   來源: 網絡   瀏覽次數:
摘要: 粘貼出來Charge, Mortgage, Pledge , Lien 和 Hypothecation法律術語分析及英語解釋以供大家參考。


以上各個單詞均有債務人將其財產作抵押擔保的含義。在英美法中,擔保(security)包括人的擔保(personal security) 和物的擔保(real security)兩種。其中物的擔??煞譃槿N類型:(1)由債權人取得對擔保物的所有權,而不依賴于對物的占有的擔保;(2)債權人不享有對擔保物的所有權,但依賴于對物的占有的擔保;(3)既不依賴取得對物的所有權,也不依賴對物的占有的擔保。屬于第一類型的擔保為mortgage (按揭);屬于第二類型的擔保有pledge (質押)和lien (留置); 屬于第三類型的擔保有charge和hypothecation。

charge和mortgage經常用作不動產的擔保中。它們在實務上盡管區(qū)別不大,但在理論上,尤其是房地產抵押上仍存在較大差異。charge是指房地產所有者將某些權益賦予債權人,作為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的擔保,一旦抵押人無力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債權人即可行使這些權益,處置該抵押的房地產以獲得清償。charge包括的范疇很廣,涉及所有土地負擔[1] ;有時在實施時不涉及房地產所有權的權益,而只是賦予債權人對房地產的某些權益,包括占有權益,故此時charge十分等同大陸法系中的“抵押”,當然也有人主張將其譯為“財產負擔”。而 mortgage在香港則被譯為“按揭”,指房地產按揭人將其房地產的產權(業(yè)權)移轉給債權人,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但實際占有權卻仍然為債務人所有。在按揭期間,債權人即成為按揭房地產的產權所有人,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債權人可以按按揭房地產所有權人的名義起訴,取消按揭人的回贖權,從而取得按揭房地產的包括占有權在內的絕對產權 (title) [2] 。過去內地多將mortgage譯為抵押,但鑒于該單詞的內涵與大陸法系的抵押含義有一定差異,且目前內地已開始使用“按揭”這個術語(盡管從法的角度上看,內地現(xiàn)仍從大陸法系的抵押觀念來認識按揭),從翻譯角度上講,筆者認為最好能將 mortgage翻譯為“按揭”。

pledge為“質押”或“質權”,指動產(包括代表無形財產產權的證券等)的占有權而非所有權因債務擔保的轉移[3]。而 lien則為“留置”,多指在商業(yè)領域,根據雙方協(xié)定或尤其是依據法律產生的對貨物(goods)的一種擔保物權(security interest) ,以迫使對方清償債務或履行其他義務[4]。hypothecation來源于羅馬法中的hypotheca,債權人通常不實際占有抵押物或其產權(title)[5];在英美法中,其常用作指海商法中的船只或貨物的“抵押”。
 
[1]“Includes every encumbrance on land given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the payment of a debt or the performance of an obligation. ”Cf. Court Order Enforcement Act, R. S. B.C. 1979, c. 75. s.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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