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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公布新增57個禁用詞,翻譯們需謹慎!
2022-01-18 16:26:08    譯聚網    巴巴正能量    


63、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為“大陸法律”。對臺灣所謂“憲法”,應改為“臺灣地區(qū)憲制性規(guī)定”,“修憲”“憲改”“新憲”等一律加引號。對臺灣地區(qū)施行的“法律”改稱為“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如果必須引用臺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加引號并冠之“所謂”兩字。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64、兩岸關系事務是中國內部事務,在處理涉臺法律事務及有關報道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驗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文書查證”“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臺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海峽中線”一詞,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

 

65、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自稱“大陸”;涉及臺灣時應稱“中國臺灣”,且不能把臺灣和其他國家并列,確需并列時應標注“國家和地區(qū)”。


66、對不屬于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囯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臺灣團組機構,不能以“臺灣”或“臺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臺北”“中囯臺灣”。若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臺北”,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國臺辦。

 

67、臺灣地區(qū)在 WTO 中的名稱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qū)”(簡稱“中國臺北單獨關稅區(qū)”)。2008 年以來經我安排允許臺灣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wèi)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可根據雙方約定稱臺灣代表團為“中華臺北” 。

 

68、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活動”。臺灣與港澳并列時應稱“港澳臺地區(qū)”或“臺港澳地區(qū)”。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臺”“中、澳、臺”“中、港、澳、臺”之類的表述,應稱為“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不使用“兩岸三(四)地”的提法。

 

69、臺商在祖國大陸投資,不得稱“中外合資”“中臺合資”,可稱“滬臺合資”“桂臺合資”等。對來投資的臺商可稱“臺方”,不能稱“外方”;與此相對應,我有關省、區(qū)、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70、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但考慮到臺灣同胞的心理感受,現在一般不稱“臺灣省”,多用“臺灣地區(qū)”或“臺灣”。

 

71、具有“臺獨”性質的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臺獨”“臺灣獨立”“臺灣地位未定”“臺灣住民自決”“臺灣主權獨立”“去中國化”“法理臺獨”“太陽花學運”等。

 

72、對臺灣教育文化領域“去中國化”的政治術語,應結合上下文意思及語境區(qū)別處理。如“本土”“主體意識”等,如語意上指與祖國分離、對立的含義應加引號。

 

73、荷蘭、日本對臺灣的侵占和殖民統(tǒng)治不得簡稱為“荷治”“日治”。不得將我中央歷代政府對臺灣的治理與荷蘭、日本對臺灣的侵占和殖民統(tǒng)治等同。


74、涉及到臺灣同胞不能稱“全民”“公民”,可稱“臺灣民眾”“臺灣人民”“臺灣同胞”。

 

75、不涉及臺灣時我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也不使用“中國大陸”的提法,只有相對于臺灣方面時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陸改革開放”“大陸流行歌曲排行榜”之類的提法,而應使用“我國(或中國)改革開放”“我國(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76、不得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tǒng)計數字稱為“大陸統(tǒng)計數字”。涉及全國重要統(tǒng)計數字時,如未包括臺灣統(tǒng)計數字,應在全國統(tǒng)計數字之后加括號注明“未包括臺灣省”。

 

77、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囯成立前(后)”提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78、中央領導同志涉臺活動,要根據場合使用不同的稱謂,如在政黨交流中,多只使用黨職。


79、中臺辦的全稱為“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臺辦的全稱為“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可簡稱“中央臺辦(中臺辦)”“國務院臺辦(國臺辦)”,要注意其在不同場合的不同稱謂和使用,如在兩岸政黨交流中,多用“中央臺辦(中臺辦)”。 


80、“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簡稱為“海協會”,不加“大陸”;“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可簡稱為“?;鶗被颉芭_灣?;鶗薄:f會領導人稱“會長”,?;鶗I導人稱“董事長”。兩個機構可合并簡稱為“兩會”或“兩岸兩會”。不稱兩會為“白手套”。

 

81、國臺辦與臺灣陸委會聯系溝通機制,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臺,不得稱為“官方接觸”。這一機制,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yè)務主管部門。

 

82、對“九二共識”,不使用臺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政策、一個中國框架不加引號,“一國兩制”加引號。

 

83、臺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臺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大陸”或“經第三國回臺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大陸(或臺灣)”。

 

84、不得將臺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臺語”,各類出版物、各類場所不得使用或出現“臺語”字樣,如對臺灣歌星不能簡單稱為“臺語”歌星,可稱為“臺灣閩南語”歌星,確實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涉及臺灣所謂“國語”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涉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使用“兩岸漢語”,不稱“兩岸華語”。

 

85、對臺灣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可統(tǒng)稱為臺灣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國家正式文件中仍稱高山族。

 

86、對臺灣方面所謂“小三通”一詞,使用時須加引號,或稱“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地區(qū)直接往來”。

 

87、對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88、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89、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在涉及新疆分裂勢力時,不使用“疆獨”“維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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