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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公布新增57個禁用詞,翻譯們需謹慎!
2022-01-18 16:26:08    譯聚網    巴巴正能量    



41、將港澳臺業(yè)務單列為國內業(yè)務的特殊類別加以規(guī)范管理,將往來內地及港澳臺之間的交通線路稱為“港澳臺航線”或“國際/港澳臺航線”;將手機“港澳臺漫游”業(yè)務單獨表示,或稱為“國際/港澳臺漫游”,也可稱為“跨境漫游”或“區(qū)域漫游”。

 

42、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yè)劃入外國企業(yè),在表述時少用“視同外資”,多用“參照外資”。

 

43、內地與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簽訂的協(xié)議文本等不得稱為“條約”,可稱為“安排”“協(xié)議”等;不得將適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于內地與港澳。


44、涉及內地與港澳在司法聯(lián)系與司法協(xié)助方面,不得套用國際法上的術語,如內地依照涉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與港澳開展司法協(xié)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協(xié)助”“國際司法協(xié)助”“中港(澳)司法協(xié)助”等提法,應表述為“區(qū)際司法協(xié)助”或“內地與香港(澳門)司法協(xié)助”等;對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guī)范沖突,應使用“管轄權沖突”“法律沖突”等規(guī)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權”等不規(guī)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應稱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稱為“主權移交”“收回主權”,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政權交接”。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為“殖民地”,可說“受殖民統(tǒng)治”。不得將香港、澳門視為或稱為“次主權”地區(qū)。

 

46、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避免被解讀為模糊“兩制”界限、不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4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官方機構和制度安排,應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不得說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不得說成“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立法會”;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48、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如不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應稱為“非法‘占中’”或“違法‘占中’”;不稱“占中三子”,應稱為“非法‘占中’發(fā)起人”,開展輿論斗爭時可視情稱為“占中三丑”;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qū)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49、對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臺灣地區(qū)政權,應稱之為“臺灣當局”或“臺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稱呼臺灣地區(qū)正(副)領導人,可稱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副領導人)”。對臺灣“總統(tǒng)選舉”,可稱為“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選舉”,簡稱為“臺灣大選”。

 

50、不使用“臺灣政府” 一詞。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臺灣方面“一府”(“總統(tǒng)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jiān)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文化部”等,可變通處理。如對“總統(tǒng)府”,可稱其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對“立法院”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立法機構”;對“行政院”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行政管理機構”;對“臺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可稱其為“臺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臺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可稱其為“臺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中央銀行”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管會”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金融監(jiān)管機構”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其為“臺灣方面陸委會”或“臺灣陸委會”。


51、不直接使用臺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臺灣知名人士”“臺灣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對“總統(tǒng)府秘書長”,可稱其為“臺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對“臺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為“臺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為“臺灣地區(qū)民意代表”。臺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臺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xiāng)鎮(zhèn)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52、“總統(tǒng)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可改為“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臺灣地區(qū)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臺北中山紀念館”等。

 

53、“政府”一詞可使用于省、市、縣以下行政機構,如“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不用加引號,但臺灣當局所設“福建省”“連江縣”除外。對臺灣地區(qū)省、市、縣行政、立法等機構,應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提法。

 

54、涉及“臺獨”政黨“臺灣團結聯(lián)盟”時,不得簡稱為“臺聯(lián)”,可簡稱“臺聯(lián)黨”。“時代力量”因主張“臺獨”,需加引號處理?!案Dλ_”“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55、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并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于國共兩黨交流,不使用“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臺灣”字眼。


56、對臺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臺灣當局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構、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tǒng)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回避,或采取變通的方式處理。

 

57、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yè)單位,如臺灣“中華航空”“中華電信”“中國美術學會”“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lián)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xié)調促進會”等,可以在前面冠以“臺灣”直接稱呼,不用加引號。

 

58、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臺灣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因執(zhí)行某項兩岸協(xié)議而來訪的臺灣官方人士,可稱其為“兩岸XX協(xié)議臺灣方面召集人”“臺灣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59、對臺灣與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yè)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在前面加上臺灣、臺北或所在地域,如“臺灣清華大學”“臺灣交通大學”“臺北故宮博物院”,一般不使用“臺北故宮”的說法。

 

60、對臺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臺灣大學”,應稱“臺灣大學”;“XX國小”“XX囯中”,應稱“XX小學”“XX初中”。

 

61、金門、馬祖行政區(qū)劃隸屬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稱為臺灣金門縣、臺灣連江(馬祖地區(qū)),可直接稱金門、馬祖。從地理上講,金門、馬祖屬于福建離島,不得稱為“臺灣離島”,可使用“外島”的說法。

 

62、對臺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guī)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臺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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