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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018-12-07 14:40:09    譯聚網(wǎng)    中國人大網(wǎng)    


 ?。?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

    第三章 廣告行為規(guī)范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yè)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fā)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fā)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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