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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2018-12-07 14:35:30    譯聚網(wǎng)    中國人大網(wǎng)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參與公共圖書館志愿服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圖書館志愿服務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服務規(guī)范,對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質(zhì)量和水平進行考核。考核應當吸收社會公眾參與??己私Y(jié)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公共圖書館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jù)。

    第四十八條 國家支持公共圖書館加強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gòu)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聯(lián)合服務。

    國家支持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gòu)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nèi)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關(guān)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規(guī)處置文獻信息;

    (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讀者的個人信息、借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信息;

    (三)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違反有關(guān)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內(nèi)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四)將設施設備場地用于與公共圖書館服務無關(guān)的商業(yè)經(jīng)營活動;

    (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公共圖書館服務要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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