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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締約各方,
出于以盡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fā)展和維護保護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權利的愿望,
承認有必要采用新的國際規(guī)則,以提供解決由經(jīng)濟、社會、文化和技術發(fā)展所提出的問題的適當方法,
承認信息與通信技術的發(fā)展和交匯對表演和錄音制品的制作與使用的深刻影響,承認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與廣大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獲得信息的利益之間的平衡,
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與其他公約的關系
(1)本條約的任何內(nèi)容均不得減損締約方相互之間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羅馬簽訂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以下稱為“《羅馬公約》”)已承擔的現(xiàn)有義務。
(2)依本條約授予的保護不得觸動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版權的保護。因此,本條約的任何內(nèi)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此種保護。1(1關于第一條第(2)款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一條第(2)款澄清本條約規(guī)定的對錄音制品的權利與以錄音制品體現(xiàn)的作品的 版權之間的關系。在需要以錄音制品體現(xiàn)的作品的作者與對錄音制品持有權利的表演者或制作者許可的情況下,獲得作者許可的需要并非因同時還需獲得表演者或制作者的許可而不復存在,反之亦然。
此外,不言而喻,第一條第(2)款的任何內(nèi)容均不阻止締約方對表演者或錄音制品制作者規(guī)定的專有權超出依照本條約需要規(guī)定的專有權。)
(3)本條約不得與任何其他條約有任何關聯(lián),亦不得損害依任何其他條約的任何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