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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條例

發(fā)布時間: 2018-06-02 09:32:02   作者:譯聚網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瀏覽次數: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必要措施。


  發(fā)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fā)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第四十條 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xié)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fā)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xié)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fā)、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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