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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某產品系在某成員域內依照上文第八條(1)項而提交的專利申請案中的內容,則不論本協(xié)議第六部分如何規(guī)定,在該產品于該成員地域獲投放市場許可后5年或該產品專利之申請被批準或被駁回之前(以二者中時間居短者為準),該成員應授予該產品以獨占投放市場權,只要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生效之后,該專利申請案已在另一成員提交、并已在該另一成員域內獲產品專利及獲準投放市場。
第七十一條 審查與修訂
1.在上文第六十五條第2款所指的過渡期屆滿之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應審查對本 協(xié)議的實施情況。該理事會還應在考慮到其實施中已有經驗的情況下,于首次審查之日起兩年后再審查一次,其后固定為每兩年審查一次。在發(fā)現有可能成為本協(xié)議之更正或修訂理由的新動向時,該理事會也可以開展審查。
2.對于僅僅以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為目的的修訂,如果在其他多邊協(xié)議中采用并已生效,而世界貿易組織的全體成員已接受該協(xié)議中的修訂,則可以按照“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 ”第十條第6款,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一致同意的基礎上,提交部長級會議討論。
第七十二條 保留
未經其他成員同意,不可以對本協(xié)議中的任何條款予以保留。
第七十三條 屬于保證安全的例外
不得將本協(xié)議中任何內容解釋為:
1.要求任何成員提供在它認為是一旦披露即會與其基本安全利益相沖突的信息;或
2.制止任何成員為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而針對下列問題采取它認為是必要的行動:
(1)涉及可裂變物質或從可裂變物質衍生的物質;
(2)涉及武器、彈藥及戰(zhàn)爭用具的交易活動,或直接、間接為提供軍事設施而從事的其他商品及原料的交易活動;
(3)在戰(zhàn)時或國際關系中的其他緊急狀態(tài)時采取的措施;或
3.制止任何成員為履行“聯(lián)合國憲章”中有關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義務而采取任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