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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fā)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fā)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與已經(jīng)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yè)務范圍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國范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準草案和向權利人轉(zhuǎn)付使用費的辦法(以下簡稱使用費轉(zhuǎn)付辦法)草案。
第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設立宗旨;
(三)業(yè)務范圍;
(四)組織機構(gòu)及其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最低人數(shù);
(六)理事會的職責及理事會負責人的條件和產(chǎn)生、罷免的程序;
(七)管理費提取、使用辦法;
(八)會員加入、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的條件、程序和終止后資產(chǎn)的處理。
第九條 申請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材料。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發(fā)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nèi),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