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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

發(fā)布時間: 2018-10-26 09:26:21   作者:譯聚網(wǎng)   來源: 湖南省教育廳   瀏覽次數(shù):


第十八條 學生患有精神障礙或者患有傳染病未經(jīng)治愈,符合休學條件的,應當申請休學;未申請休學的,學??梢愿鶕?jù)醫(yī)院診斷結論作出書面休學決定。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學校作出的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主管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休學措施的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和設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學校舉辦者應當及時維修、改造或者更換。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學生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根據(jù)不同年齡學生的認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點,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網(wǎng)絡安全、毒品預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騙等安全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金融安全知識及法律常識教育,增強學生自我防范意識,引導學生養(yǎng)成科學理性的消費觀,防止不良校園貸款對學生的侵害。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建立家長委員會制度,共同促進學校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上下學時段,應當組織門衛(wèi)和保安人員在校門口值守,組織教職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維護秩序;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幼兒,應當建立上下學接送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校園欺凌預防和處理制度,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及時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校園欺凌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四條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安排學生實習,應當建立健全實習管理制度。實習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chǎn)教育和培訓,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衛(wèi)生和職業(yè)病危害防護要求的實習環(huán)境和條件,并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

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參加跟崗、頂崗實習的,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當簽訂實習協(xié)議,實習協(xié)議應當包含學生安全保障條款,明確學校、實習單位對學生安全保障的責任和義務;屬于未成年學生的,還應當取得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未簽訂實習協(xié)議、知情同意書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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