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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1)

發(fā)布時間: 2018-06-01 14:48:05   作者:譯聚網(wǎng)   來源: 國家版權局   瀏覽次數(shù):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nèi)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jīng)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p>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jīng)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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