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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通則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七條 著作權人發(fā)現(xiàn)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后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jù)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斉辛钣商岢鼍娴娜顺袚r償責任。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jù)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下列法律:
(一)認定侵害發(fā)表權等著作人身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guī)定;
(二)認定向公眾傳播作品侵害使用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
(三)認定侵害獲得報酬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
(四)認定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表演者、廣播電視組織等鄰接權,或者認定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后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
(五)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shù)額時,可以根據(jù)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shù)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shù)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jù)侵害情節(jié)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 50萬元。